1.按事故发生的原因,本工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属于物体打击类安全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性属于一般伤亡事故。
2.根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结案后,应当处理结果。
3.施工单位不应该承担工程延误的责任。其中设计变更影响的10d和停电影响的工期延误20d由建设单位承担;对于雨季影响材料进场和冒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可以预见的,可以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工期内或者说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工期应该按提前10d计算,应该奖励施工单位5万元。
4.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投入使用之日起即可视为工程移交日,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但出现质量问题的时间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派人检查维修;检查质量问题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责任或施工质量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