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编制的原网络进度计划计算工期是15个月。为确保工期施工中应重点控制A、C、J工程(或①→②、②→⑤、⑤→⑦)。
2.监理单位建议只安排3个施工队伍,将丁队的施工任务交由丙队去完成,故丙队施工任务是D、E、H。施工顺序为D→E→H。
3.针对乙工程施工中出现的突出水事故,如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中已明确,则施工单位不能索赔费用、工期。如在建设单位提供了地质资料中没有明确,则可索赔。可索赔内容包括工期、费用。
理由:是突出水事故不是施工单位的原因,所以给施工单位造成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损失是可以索赔的。
4.乙队在12月末完成G工作,施工进度拖延2个月,乙队独立完成K工作(4个月),需工期16个月,比要求工期增加1个月。因甲队可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且K工作可对头掘进。甲队用1个月时间施工K工程。这样乙队用3个月完成K工程。总工期15个月不变。可满足建设单位的施工工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