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键线路:①→②→③→⑤→⑧→⑨;
①→②→③→⑦→⑧→⑨。
B 工作总时差3 个月。
2.不合理。
事件2 工作C 和事件3 工作E 的实际进度拖后均属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只有事件1 中工作B 进度拖后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可以考虑工期予以延期。工作B 总时差3 个月,该工作停工等待图纸3.5 个月,只影响工期0.5 个月,因此承包人应获得的工期索赔有0.5 个月。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
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综合上述事件,共需赶工30 天。
(1)工作H 压缩15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15×1200=1.80 万元。
(2)工作H 和I 同时压缩10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10×(1200+1100)=2.30 万元。
(3)工作L 压缩5 天,因此增加费用为:5×2500=1.25 万元。
共赶工30 天,所需的赶工费用为:1.80+2.30+1.25=5.35 万元。
4.主要内容包括:(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变更金额。(3)索赔金额。(4)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不妥之处一: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在6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
改正: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
不妥之处二: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递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改正: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单位递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