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符合要求的网络进度计划图如下图所示。

(2)增加的费用=10+25=35(万元)。
2.(1)赶工费索赔要求合理。因未及时提供场地属发包人责任,且承包人是按监理人要求采取的赶工措施。
(2)工期索赔要求不合理。由网络进度计划图可知,C1工作延迟应该在2007年1月1日前完工,而实际上C1工作从2006年7月10日开始,经过170天完成任务,于2006年12月29日完工,不影响工期,故工期索赔要求不合理。
3.钻孔重新检验,如果检验结果合格,就可以索赔;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则不能索赔。
4.(1)重力坝的混凝土浇筑能按期完成。
(2)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重力坝的混凝土工程量剩余430-300=130(万m3)。
按计划C5工作应于2008.12.30日完成。截至到2008年6月30日,C5工作剩余工作时间为6个月。可完成混凝土浇筑量=22×6=132(万m3)>130(万m3)。故能按期完成。
5.“四通一平”指的是通车、通水、通电、通信、平整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