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规模为大(2)型,主要建筑物为2级。
(2)承担该工程的建造师级别为一建注册建造师。
2.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3.(1)工程质量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2)该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该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4.(1)由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不妥;
改正: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2)验收工作由质量监督机构主持不妥;
改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
(3)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代表组成不妥;
改正:还有勘测、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
(4)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结构核备不妥。
改正: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