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业务5该公司聘请教授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3)业务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7(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业务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100-2700)+(360-120)]/(1+9%)×9%=465.69(元);
业务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40/(1+3%)×3%=15.73(元);
业务4和业务5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该公司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7+465.69+15.73=50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