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2)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19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购销合同”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作任何扣除,采用以物易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
(3)应缴纳印花税。加工费部分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 万元,税率为 0.5‰,原材料部分适用“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5)应缴纳印花税。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500 万元,税率为 0.05‰。
政策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6)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与银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印花税。抵押贷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300 万元,税率为 0.05‰;产权转移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金额为 400 万元,税率为 0.5‰。
政策规定: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7)应缴纳印花税。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计税金额为 80 万元,税率为 0.3‰。
政策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8)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规定: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9)应缴纳印花税。适用“营业账簿”税目,计税金额为 1500 万元,税率为 0.5‰。政策规定: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