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机关的不当之处
①企业支付给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作纳税调整增加;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不当,税务机关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而应先弥补企业原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该企业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8万元,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按应补税额处以50%罚款和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错误。因为该企业以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因此该企业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无需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虚假申报进行处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下;
④因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罚不当。因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处理是正确的,但不能对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因为只有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措施
①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申请听证;
②收到处理决定书后
a.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b.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c.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