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扣除,未取得发票,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扣除。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发票才能扣除,未取得发票,不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会计核算销售成本以及所得税扣除时,与是否支付货款没有直接关系。
2.对基于客户采购情况等给予的现金返利,企业应当按照可变对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该冲减销项税额。 【提示】平销返利行为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商业企业对外支付“返利”,是一种折扣行为,应冲减销项税额。
3.A公司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提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过期损失的存货,相关的进项税金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6.实际发生损失的时候,应做纳税调整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即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7.实际损失纳税调整时,转回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将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
8.发生损失的存货,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到税务局备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9.收到直播带货的专用发票可以凭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前不得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