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理由:政府采取土地收回方式,即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理由: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若能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D-C。 理由: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B+(D-C)。 理由: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B,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款)(D-C)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