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2023年真题)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电脑,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乙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将电脑运输至甲公司经营场所,甲公司收到电脑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价款,双方在合同债权转让及合同义务转移未作特别约定。
2023年3月16日,甲公司因经营业务变更不再需要电脑,遂将该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经营场所距离较远,如债权转让后会增加履行费用,所以通知了甲公司不同意以上债权转让。
2023年3月20日,因甲公司明确表示拒收电脑,乙公司只好将电脑运输至丙公司的经营场所,由此增加履行费用800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遭到甲公司拒绝。
(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在乙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乙公司是否发生效力?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增加的履行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2)发生效力。
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考查考点】第五章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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