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理由:甲公司与M公司在合并前没有关联方关系,本次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
(2)2×19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500×8)
贷:股本500(500×1)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500
借:管理费用30
贷:银行存款3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
贷:银行存款50
2×19年3月10日:
借:应收股利240(300×80%)
贷:投资收益240
2×19年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240
贷:应收股利240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对于乙公司实现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甲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计入投资收益的金额=3300-4000×1/2=130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
投资收益1300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00万元(4000×1/2)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80万元(2000-4800×40%),体现为商誉,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对剩余股权改为权益法核算应进行的调整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660
贷:盈余公积60[(1800-300)×4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
[(1800-300)×40%×90%]
其他综合收益60(1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