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因B工作总时差为1周。
C工作拖后1周,不影响工期,因C工作总时差为3周。
D工作拖后2周,影响工期2周,因D工作总时差为0(或D工作为关键工作)。
2、批准工程延期2周。理由: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D工作拖延,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3、(1)事件2不能索赔费用,因异常恶劣天气造成的施工单位施工机械损坏和施工人员窝工的损失不能索赔,属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延误(即不可抗力),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2)事件4可以索赔,因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属建设单位责任。
(3)可获得的索赔费用为:4台班×100元/台班+1200元=1600元。
4、不予结算,因施工单位对C工作的费用没有报价,故认为该项费用已分摊到其他相应项目中,结算时不予结算。
5、施工单位可得到的结算款:
A工作:840m3×300元/m3=252000元
B工作:1200m3×25%×320元/m3=96000元。
D工作:4台班×100元/台班+1200元=1600元
合计:252000+96000+1600=34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