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2)理由: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1)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
理由: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C企业的投标文件。
(2)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
理由: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及改正如下:
(1)在2013年10月21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2)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
理由:公证处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只有4人,不妥。
理由: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必须要有5人或5人以上。
5.(1)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
(2)理由: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标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该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6.(1)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
(2)理由: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2013年12月10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