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妥当。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2)妥当。
理由: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察现场。
3.事件2,关于投标人A和投标人B,评标委员会应该否决其投标。
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人C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暂估价不变动和更改。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