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规定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最高限价7000万元,并不低于最低限价5000万元不妥。
改正:不应设定最低投标限价。
不妥之处二:除价格调整因素外,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妥;
改正:总价子目的计量与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改变。
不妥之处三: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不妥;
改正: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投标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①发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函;②发送招标文件异议;
③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1)观点一、观点三和观点四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
(2)不平衡报价的利: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报价得分,又能在后期结算时得到更理
想的经济效益。
不平衡报价的弊:投标人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人损失;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导致报价不合理,引起投标无效或不能中标。
4.近3年财务状况表,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
验收证书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等。
5.A代表钢筋、预埋件制作;B代表模板、止水带制作;C代表混凝土拌制(拌合);D代表混凝土运输;E代表混凝土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