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键线路为:①—②—③—④—⑤—⑥(或A→B→C→D→E)。
(2)计划总工期T=30+20+100+5+30=185(天)。
2.(1)事件1中,责任方为项目法人,其提供的勘察报告与局部地质条件不符,由此导致A工作延误4天。A工作是关键工作,因此导致总工期拖延4天。
(2)事件2中,责任方为施工单位,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而进行的返工处理由施工单位承担。又B工作是关键工作,因此导致总工期拖延6天。
(3)事件4中,责任方为项目法人。G工作总时差为50天,闸门在开工后第153天末才运抵现场,延误时间超过总时差3天,因此导致计划总工期拖延3天。
3.(1)根据事件3,截止C工作完成总用时为155天,A、B两项工作总共实际用时为60天,所以C工作的实际工作持续时间=155-60=95(天)。
(2)在第100天末时实际完成C工作工程量的42%,然而在第100天末时C工作计划的工程量为48%。因此第100天末时,C工作实际比计划拖延的累计工程量=48%-42%=6%。
(3)C工作在开始时,滞后时间=(60-50)=10天。在第100天末,滞后时间=(100-92)=8天,因此完成了2天的赶工任务。
4.(1)综合上述事件,实际总工期=计划总工期+A工作延长工期+B工作延长工期-C工作赶工提前工期=30+4+20+6+95+5+30=190(天),比计划总工期185天拖延了5天。
(2)事件1中因项目法人造成的A工作延误,施工单位可获得工期补偿,天数为4天。即调整后的工期=185+4=189天。
(3)由上可知,施工单位拖延工期1天,因逾期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为:(190-189)×20000=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