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约定中的不妥之处主要有:
不妥之处一:投标最低限价 2100 万元。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不妥之处二:履约保证金由签约合同价的 10%提高到 15%。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不妥之处三: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负责。
理由:提供施工场地是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临时征地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但责任仍是发包人的。
不妥之处四: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期间不得调整。
理由:施工进度计划是可以调整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2.A:水;B:200;C:2738.40;D:材料补差。
3.(1)招标人应予以拒绝。若该投标人放弃投标,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不能。理由:除计算性算术错误外,评标委员会不能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4.承包人做法不正确。
理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可直接采用。
5.不妥之处:施工、监理单位共同检查了其出厂质量证明书和外观质量,并测量了钢筋的直径,合格后随机抽取了一根钢筋在其端部先截去了 300mm 后再截取了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不妥。
改正:一个验收批检验,应随机选取 2 根经外部质量检查和直径测量合格的钢筋,各截取一个抗拉试件和一个冷弯试件进行检验,不得在同一根钢筋上取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用途的试件。钢筋取样时,钢筋端部要先截去 500mm 再取试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