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款 2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 3 天向招标人提交不合理。
改正:投标保证金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投标截止前提交;
条款 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止不合理。
改正: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其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条款 5:签订合同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利息在扣除招标代理费后退还不合理。
改正:应该是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及相应利息。
2.A 代表基本直接费;B 代表 10.20;C 代表 0.82;D 代表定额人工工时数;E 代表材料预算价格;F 代表机械台时费;G 代表 1.12。
3.不妥之处一: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以暂列金额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不妥;
理由:初步设计无法确定准确价格,发包人应以暂估价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列出。
不妥之处二:总承包单位参与投标,但未中标,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备确定合同。
理由:分包管理,应该是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条款 1 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不合理。
理由: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条款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退回给承包人不合理。
理由: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