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在现场对混凝土采取了加水措施”不妥。
理由:根据《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2.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类: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本工程造成经济损失95 万元,在30-100 之间,属于较大质量事故。
3.
不妥1:施工单位迅速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理由:应由项目法人报告。
不妥2: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
理由: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
不妥3: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
理由: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不妥4:法人组织事故调查。
理由:本事故为较大事故,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调查。
4.
“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为:“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
根据《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 号),涉及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主要考核要点包括:
① 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②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③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④ 已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
对施工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施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