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C、F、J 三项工作共用一台挖土机时,将网络计划图1F420140-6 调整为图1F420140-13。计算出各项工作的ES、EF 和总工期(18 个月)。因E、G 工作的时间为3个月,与F 工作时间相等,所以安排挖土机按C → F → J 顺序施工可使机械不闲置。
(3)逐项分析如下:
① 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 万元不合理。因为原土方工程总费用为:23000×15 = 345000 元= 34.5 万元;增加土方工程N 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47.35 万元;故土方工程施工费用可增加12.85 万元。
② 施工单位提出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 万元合理。
增加了土方工作N 后的网络计划见图1F420140-14,安排挖土机按C → F → N → J 顺序施工,由于N 工作完成后到J 工作的开始中间还需施工G 工作,所以造成机械闲置1 个月。应给予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补偿费:30×800 = 24000 元= 2.4 万元
③ 工期延长3 个月不合理。
根据原计划(不增加N 工作)计算的工期为18 个月(图1F420140-13),增加N 工作后的网络计划计算的工期为20 个月(图1F420140-14)。因此可知,增加N 工作后,计算工期增加了2 个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