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责任分析如下。
事件1:属于发包方责任。
事件2:属于发包方责任。
事件3: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 年气象资料记载最大强度的0.5 个月的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另0.5 个月的延期属于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事件4:属于承包方责任。
(2)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为1 个月。因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应给承包单位顺延工期。属于发包方责任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后,进度网络计划如图1F420140-15 所示。原合同工期为13 个月,关键线路为A → B → D → H。调整后工期为14 个月,关键线路为A → B → N → H,故工期应顺延1 个月。
(3)由于用于A、C 工作的施工机械原计划第4 个月已完成工作,变更增加N 工作后第5 个月该机械方可使用,故应给予1 个月的闲置费;机械闲置费:1×1 万元/(月·台)×1 台= 1 万元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为16 + 16 = 32 万m3,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 万m3。
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25% = 8 万m3
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 万m3×16 元/m3 +(32-8)万m3×14 元/m3 = 464 万元
补偿承包方的总费用为465 万元。
(4)该工程实际完成工作时间如图1F420140-16 所示。
实际工期为15 个月,超过约定工期2 个月,承包方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1 个月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 万元×1‰×30 天= 240 万元<最高赔偿限额= 8000 万元×10% = 8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