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之差。
① 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3020.2 万元。
其中:
A.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金额2200 万元(含临建工程费200 万元)。
B.新增项目100 万元。
C.计日工10 万元。
D.价格调整差额(2000 + 10)×0.02 = 40.2 万元
E.材料预付款300×90% = 270 万元
F.工程预付款4000×10% = 400 万元
② 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550.7 万元。
其中:
A.工程预付款扣还。
合同解除时,累计完成合同工程金额:
故已扣保留金200 万元。
故承包商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
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应扣款项的金额= 3020.2-550.7 = 2469.5 万元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金额2555.9 万元。
包括:
① 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额2200 万元。
② 新增项目100 万元。
③ 计日工10 万元。
④ 价格调整差额(2000 + 10)×0.02 = 40.2 万元
⑤ 承包人的库存材料50 万元(一旦支付,材料归发包人所有)。
⑥ 承包人订购设备定金10 万元。
⑦ 承包人设备、人员遣返和进场费损失补偿:
[(4000-2200)/4000]×(20 + 10 + 32)= 27.9 万元
⑧ 利润损失补偿:
(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额为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与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之差。
本例中,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 2555.9-2469.5 = 8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