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C、F、J三项工作共用一台挖土机时,将网络计划图1F420151—6调整为图1F420151—10。计算出各项工作的ES、EF和总工期(18个月)。因E、G工作的时间为3个月,与F工作时间相等,所以安排挖土机按C→F→J顺序施工可使机械不闲置。
(2)增加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总费用计算如下:
①增加N工作后,土方工程总量为:
23000+9000=32000m3
②超出原估算土方工程量为:

③超出25%的土方量为:
32000-23000×125%:3250m3
④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
23000×125%×15+3250×13=47.35万元
(3)逐项分析如下:
①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土方工程施工费用13.5万元不合理。
因为原土方工程总费用为:23000×15=345000元=34.5万元;增加土方工程N后,土方工程的总费用为47.35万元;故土方工程施工费用可增加12.85万元。
②施工单位提出补偿挖土机的闲置费用2.4万元合理。
增加了土方工作N后的网络计划见图IF420151-11,安排挖土机按C→F→N→J顺序施工,由于N工作完成后到J工作的开始中间还需施工G工作,所以造成机械闲置1个月。应给予承包方施工机械闲置补偿费:
30×800=24000元=2.4万元

③工期延长3个月不合理。
根据原计划(不增加N工作)计算的工期为18个月(图1F420151—10),增加N工作后的网络计划计算的工期为20个月(图1F420151一11)。因此可知,增加N工作后,计算工期增加了2个月,因此,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