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责任分析如下。
事件1:属于发包方责任。
事件2:属于发包方责任。
事件3: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最大强度的0.5个月的延期,属于不可抗力。另0.5个月的延期属于承包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事件4:属于承包方责任。
(2)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为1个月。
因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应给承包单位顺延工期。属于发包方责任工作增加或时间延长后,进度网络计划如图1F420151—12所示。

原合同工期为13个月,关键线路为A→B→D→H。调整后工期为14个月,关键线路为A→B→N→H,故工期应顺延1个月。
(3)由于用于A、C工作的施工机械原计划第4个月已完成工作,变更增加N工作后第5个月该机械方可使用,故应给予1个月的闲置费;
机械闲置费:1×1万元/(月·台)×1台=1万元;
工程量清单中计划土方为16+16=32万m3,新增土方工程量为32万m3;
应按原单价计算的新增工程量为32×25%=8万m3;
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万m3×16元/m3+(32-8)万m3×14元/m3=464万元;
补偿承包方的总费用为465万元。
(4)该工程实际完成工作时间如图1F420151—13所示。
实际工期为15个月,超过约定工期2个月,承包方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1个月的违约责任。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万元×1‰×30天=240万元<最高赔偿限额=8000万元×10%=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