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区段不延误。
Ⅱ区段:
延误天数=40天(1996.8.31→1996.10.10);
索赔允许延长10天,故实际延误=40-10=30天;
赔偿金额=30×2/1000×500=30万元;
最高限额=5/100×1500=75万元;
因为30万元<75万元,故工程误期赔偿费为30万元。
(2)保留金:列表见表1F420154—10。
保留金列表表1F420154—10

故保留金退还:
1996.3.10后14天内,退还25万元;
1996.10.15后14天内,退还12.5万元;
1997.10.10后42天内,退还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