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二可满足要求,应选择方案二。
因为合同要求质量目标为优良,主体分部工程必须优良。采取方案二,所在分部工程可评为优良,此方案可行。
方案一、方案三所在主体分部工程不能评为优良,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2)承包方提出顺延工期2 个月不合理。因为增加了K 工作,工期增加1 个月,所以监理工程师应签证顺延工期1 个月。
(3)增加结算费用120000 元不合理。因为增加了K 工作,使土方工程增加了3500m3,已经超过了原估计工程量22000m3 的15%,故应进行价格调整,新增土方工程款为:3300×16 + 200×16×0.9 = 55680 元。混凝土工程量增加了200m3,没有超过原估计工程量1800m3 的15%,仍按原单价计算,新增混凝土工程款为:200×320 = 64000 元。监理工程师应签证的费用为:55680 + 64000 = 119680 元。
(4)在工程未正式验收前,业主提前使用不能认为该单位工程已经验收。工程未经验收,业主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重大质量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