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整个事件中存在如下不妥之处:
①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分包给了一家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是不妥的,工程分包应报监理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② 专业设计单位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后,直接将设计文件给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做法是不妥的,设计文件的交接应经发包人交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③ 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基坑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后即组织施工的做法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了基坑支护工程和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后,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必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④ 专业分包单位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施工人员兼任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做法是不妥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⑤ 总承包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因发现基坑四周地表出现裂缝而发出要求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不予理睬的做法是不妥的。总承包单位应按监理通知的要求停止施工。
⑥ 事故发生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做法是不妥的,应经过总承包单位。
⑦ 专业分包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赔偿事故损失是不妥的,专业分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设计单位索赔,专业分包单位可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
(2)施工单位应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 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③ 模板工程;
④ 起重吊装工程;
⑤ 脚手架工程;
⑥ 拆除、爆破工程;
⑦ 围堰工程;
⑧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 号),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超过1000 万元,但已造成3 人死亡,故应定为Ⅲ级事故(或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4)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继续施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