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应获准的工程延期天数是由于业主的原因、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本例中包括:
① 移交场地延误。
② 不可抗力停工。
③ 石料场变化后运输能力降低。
本例中,批准工程延期为37 天,其中:
① 因天气原因、移交场地延误等原因(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停工原因)造成从10 月4 日至10 月15 日暂停,工期延误12 天。
② 由于石料场变化,运输能力不足,影响填筑工效,延长工期:
(2)由于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包括:
① 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
② 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
③ 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
④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的合理费用。
⑤ 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首先分析计算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停工时间,然后乘以停工期间的设备、人工损失费。
在10 月4 日至10 月15 日的12 天停工期间,10 月4 日至10 月8 日由于发包人移交场地原因,属于应补偿费用的停工;10 月9 日至10 月15 日,由于异常自然条件引起停工,属于不予费用补偿的停工;10 月6 日至10 月8 日属于“共同性延误”,以先发生因素“发包人移交场地延误”确定延误责任,因此,应予费用补偿。
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
本例中:
① 土方填筑量增加超过规定百分比引起的费用增加:[300-(1 + 20%)×200]×(10 + 3)= 780 万元
② 由于石料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增加:(10-5)×(30-10)×1 = 100 万元
③ 由于石料运输能力不足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10-5)/400]×2000 = 25 万元
④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0.5 万元。
⑤ 发包人应负责的停工期间设备停产损失:
应予补偿费用的停工共计5 天,补偿费用:5×(0.8 + 1)= 9 万元
⑥ 工期延长后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损失补偿:(5 + 25)×0.5 = 1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