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F 不评定,按《招标投标法》规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对G 不评定,对于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A 公司的做法不妥。因A 公司与D 公司是总包与分包关系,A 公司对D 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故A 公司有责任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验要求。
(3)A 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由建设单位而非监理公司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顺延所影响的工期。
(4)监理机构应予签认。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提前进场,导致保管费用增加,属发包人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5)C 公司的要求不合理。C 公司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采购要求而应由A 公司提出。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经清点移交,配件丢失责任在承包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