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因为该项工程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邀请招标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C 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C 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拒收C 企业的投标文件。
E 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于无效标书。因为E 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
(3)该项目的开标工作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① 在2009 年10 月21 日开标不妥,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② 开标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招标人主持。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①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不妥,因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公证处人员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
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只有4 人,则不妥,因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由7 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必须要有5 人或5 人以上。
(5)招标人确定A 企业为中标人是违规的。在按照综合评分法评标时,因投标报价已经作为评标内容考虑在得分中,再重新单列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依据显然不合理,招标人应该按综合得分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6)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招标人必须在2009 年12 月10 日前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