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单位一次性将基坑挖至坑底设计高程不妥;
理由:临近设计高程时,应留出 0.2~0.3m 的保护层暂不开挖,待上部结构施工时,再予挖除。
(2)遭遇局部深层淤泥层为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应承担工期和费用补偿。
2. 施工单位不能索赔。因为该补充地质勘探的对象是围堰工程,为临时工程。
3.(1)较大质量事故。
(2)不妥之处:
① 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不妥,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
② 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对事故进行了处理不妥,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备案。
③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不妥,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调查。
(3)“四个责任制”指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制、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制、从业人员责任制、质量终身责任制。
4. 项目法人还应报告:
(4)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 号),涉及建设项目质量事故应急处置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质量事故报告;
(2)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等。
6. 对施工单位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管理机构的组建和人员到位情况,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的检测情况,施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工程质量评定是否及时、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