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事故发生前施工单位对管涌群采取的处理措施的不妥之处:施工单位采用黏性土对管涌群进行封堵。本工程管涌的抢护原则:制止涌水带砂,而留有渗水出路。
本工程的正确抢护措施:用透水性较好的砂、石、土工织物、梢料等反滤材料在管涌群出口处进行压盖。
2.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本工程质量事故类别为较大质量事故。
3.根据质量事故类别,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在方案制订的组织和报批程序方面的不妥之处: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处理方案,报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正确做法: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4.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三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