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泄露甲、乙、丙、丁名称不妥;
②泄露问题来源为甲不妥;
③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
①A代表施工临时工程(或临时工程);
②B代表临时房屋建筑工程;
③C代表暂列金额。
投标人乙的投标总价为42879160元。
3.
工程预付款保函额度为:42879160×10%×50%=2143958元;
第1月完成工程量对应进度款:3779160-11.2×28000=3465560元;
工程质量保证金:3465560×5%=173278元。
4.
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施工临时工程设计建造是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有关施工临时工程的资料仅供参考。
5.
(1)乙可接受,则应与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2)乙可拒绝,则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