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2017 年 3 月 6-9 日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妥。
理由:发售施工招标文件不少于 5 日。
投标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00 不妥。
理由:从招标公告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间隔为 20 天。
(2)设定投标最低限价 2000 万元不妥;
理由:可以设定最高价,不能设定最低价。
(3)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不妥;
理由:因为本工程属于中型工程,需要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4)若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可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单独予以安不妥排。
理由: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7)具有××省水利厅 A 级以上信用等级不妥。
理由: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批准单位有水利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此条款具有排他性。
(9)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妥。
理由: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7 天,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不妥;
理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而非行政监督部门。
3.(1)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原则: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投标报价合理性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决定无效标的条件。
(2)评标委员会的观点不正确。现行预算定额可以作为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决不是确定投标报价不可调整的标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多种实际要素,如:承包人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以及工程的工期要求、作业条件、质量标准高低等多种因素。
(3)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
理由: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工期更改属于实质性内容。
4.(1)价格调整差额
(2)该月应支付给承包方款项为: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调价后款额:100+15=115 万元;
工程变更项目按现行价格支付款额:5 万元;
材料预付款:10 万元;
总计 130 万元。
5. 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包含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6.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大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