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一:条款2;
改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妥之处二:条款4;
改正: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不妥之处三:条款5;
改正: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 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并附修改后的单价分析表( 含修改后的基础单价计算表) 或措施项目表( 临时工程费用表)。
3.不妥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针对评标提出投诉;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不影响。工程已进行竣工验收,只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可。
4.管理设施,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 万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不妥,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
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不妥,应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5.条款1,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条款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条款3,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期限从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起算;
条款5,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