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月购进新设备的成本不能在2021年一次性税前列支。
理由: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其扣除时间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本题2021年12月购进并投入使用,则可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5500×5‰=27.5(万元),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80×60%=48(万元)>27.5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7.5=52.5(万元)。
(3)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100%=75(万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500×30%=165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800+300=1100(万元)<1650万元,无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给银行的60万元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0÷1000×100%=6%。
与关联方的债资比:1000÷400=2.5>2,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万元)。
利息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48=12(万元)。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70×12%=80.4(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赠支出55万元<80.4万元,准予全部在税前扣除。
因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违反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属于行政性质的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拨缴的6万元没有超过限额,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6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5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56=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15万元,不需要调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8)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企业2021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70+52.5(业务招待费调增)-75(研发费用调减)+12(利息费用调增)+5(罚款调增)+4(三项经费调增)-10(国债利息调减)-45(A国的投资收益)-25(B国的投资收益)=588.5(万元)。
(9)境外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5÷(1-20%)×15%=8.44(万元),实际在A国缴纳的税额=45÷(1-20%)×20%=11.25(万元),由于在境外A国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抵免限额,不需要在我国补税;境外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5÷(1-10%)×15%=4.17(万元),实际在B国缴纳的税额=25÷(1-10%)×10%=2.78(万元),需要在我国补税=4.17-2.78=1.39(万元)。
该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应在我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39万元。
(10)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可抵免的应纳税额=30×10%=3(万元)。
该居民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88.5×15%+1.39-3-75=11.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