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的销项税额=(800-40)×13%=98.8(万元)
(2)业务(2)的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
(3)业务(3)的销项税额=26.4÷(1+13%)×13%=3.04(万元)。
(4)业务(4)的应纳税额=7.92÷(1+3%)×2%=0.15(万元)。
(5)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62-50)÷(1+6%)×6%=0.68(万元)。
(6)不需要。理由: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不可以。理由:外购货物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
(8)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8+10×3%=78.3(万元)。
(9)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98.8+26+3.04+0.68-78.3+0.15=50.37(万元)。
(10)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0.37×(5%+3%+2%)=5.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