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可以拒绝前爆破公司进场。
理由:分包工作应经业主同意。
2.A施工单位在分包岩坡爆破工作中的问题包括:①A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提出分包要求;②分包行为宜通过招标投标工作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应报告业主;③选择分包商应报告业主并得到业主的同意;④无论是业主选择还是招标投标选择的分包商,A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但A施工单位未和业主沟通,也未联系B单位;⑤A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安全负责,不能将安全事故责任全部推给业主。
3.(1)A施工单位在岩坡爆破工作中应对B爆破公司施工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A施工单位的失责行为包括:①A施工单位未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也未与B爆破公司充分沟通,提出相关的现场安全工作要求;②A施工单位未对B爆破公司的爆破工作说明书进行安全审查,以及指正爆破工作说明书中的缺漏内容;③发现B爆破公司有夜间爆破施工行为时未给予明确的制止,且没有审核B爆破公司夜间爆破施工的必须性和可行性。
(3)B爆破公司是造成该起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如在施工中有一系列违反安全规程的做法。
(4)B爆破公司的失责行为包括:①未向A施工单位报告施工行为及相关的爆破施工安全工作内容;②爆破工作说明书中缺漏安全保障的工作内容;③未申请或批准夜间爆破的要求,没有夜间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告,以及通报给A施工单位;④B爆破公司相关人员没有遵照A施工单位人员的意见,做好照明工作;⑤夜间爆破安全工作不到位,以致照明不足、警戒力度不够。
4.B爆破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存在的错误包括:①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情况未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②爆破前应鸣笛三声以示警戒,避免疏忽引发安全事故;③警戒人员失责,导致无关人员进人危险区;④炸药管理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