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问】
1-1、事件1合同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
理由:还缺少观测记录、档案资料移交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等。
1-2、需补充的合同验收条件:
(1)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2)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2问】
2-1、事件2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不妥。
理由: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2-2、超过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第3问】
事件3中部分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不妥。
理由: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35kV单位工程和排水涵洞分部工程验收后投入使用,35kV单位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7月1日,排水涵洞分部工程验收日期为2021年2月1日,因此35kV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2020年7月1日起算,排水涵洞分部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
2021年2月1日起算。
【第4问】
4-1、事件4中不妥之处如下:
(I)不妥之处:验收主持单位是项目法人。
理由:验收主持单位应该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通水阶段的验收。
(2)不妥之处:验收小组组成。
理由:渡槽通水验收属于阶段验收,阶段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4-2、需补充通水验收条件:(1)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2)引(调)排水位以下移民搬迁安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3)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第5问】
事件5中的不妥之处:监理人指示在原图上修改。
理由:图面变更超过20%,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加盖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的竣工图审核章。
【第6问】
事件6中的不妥之处:监理单位编写的专项审核报告内容。
理由:专项审核报告内容不全,还缺少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对档案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