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妥之处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只编制了基坑支护、降水及开挖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全。正确做法: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该编制玻璃幕墙工程、起重吊装及安拆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悬挑式卸料平台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不妥之处二: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员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正确做法: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不妥之处三:经专家论证后,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施工单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正确做法:专家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
不妥之处一:采用导管进行混凝土浇筑,浇筑过程中导管埋深控制在1m以上。正确做法:第一次浇筑混凝土必须保证底端能埋入混凝土中0.8~1.3m,之后的浇筑中导管埋深宜为2~6m。
不妥之处二:灌注桩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标高0.5m。正确做法:灌注桩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标高0.8~1.0m。
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底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局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4.
不对。理由: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项目采购的物资,业主的验证不能代替项目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而业主采购的物资,项目的验证也不能取代业主对其采购物资的质量责任。所以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