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