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安全职责的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