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未取得或以欺诈手段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