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