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