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

A

5

B

6

C

7

D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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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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