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缩短事故报告时限。明确情况紧急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应当在1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 )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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