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1~3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
事件1: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租赁的吊车维修保养属于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3: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1:可索赔工期2d。
事件3: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事件1~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300×45=13500元。
3.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合同中约定: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事件四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