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有理由拒绝前爆破公司进场,理由是分包工作应经业主同意。
A单位在分包工作中的问题有:
1)A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提出分包要求;2)分包行为宜通过招投标完成,招投标工作应报告业主;3)选择分包商应报告业主并得到业主的同意;4)无论是业主选择或招投标选择的分包商,A承包商都应当对项目总负责,但是A单位没有和业主沟通,没有联系B单位,是不负责的做法;5)A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总负责,对施工安全总负责,将安全事故责任全部推给业主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2、A公司在此次岩坡爆破工作中的责任是: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A单位应对B公司爆破施工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其失误行为包括:1)A单位没有承担起施工现场安全总负责的工作,没有与B公司充分沟通,没有对B公司提出相关的现场安全工作要求,以至于总包单位不知道分包公司的施工安排和安全工作,是引起本起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2)A单位没有对B单位的爆破设计书进行安全审查,没有指正B公司的爆破说明书的缺漏内容。3)没有审核B爆破公司夜间爆破施工的必须性和可行性;发现B单位有夜间爆破施工行为时未给予明确的制止,也没有检查B爆破公司夜间爆破施工的安全性。
B爆破公司是本项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施工中存在有一系列违反安全规程的做法,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具体的错误行为有:
1)没有向A单位报告本单位的施工行为以及相关的爆破施工安全工作内容;2)爆破说明书缺漏安全保障工作内容;3)且未申请、未有批准夜间爆破的要求,没有夜间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告,也没有通报建筑施工单位;4)B公司相关人员没有遵照A单位人员的意见,重视和进一步做好照明工作,是造成此起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有主要责任;5)夜间爆破安全工作不充分,照明不足、警戒力度不够、警戒区域安全距离不够,使警戒区域外附近的人员被碎石打伤,且行人不知警戒信号,从而未远离警戒区域。
3、爆破公司施工人员的错误有:1)对光线不足或无照明以及未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可要求提高照明条件,或者拒绝进行爆破工作。2)爆破前应鸣笛三声以示警戒,避免疏忽引起事故。3)负责警戒的人员失责或警戒不充分,以致无关人员近邻危险区发生安全事故。4)库房值班员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劳动纪律:5)根据安全规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炸药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库房值班员滞留在库房,并在库房内睡觉,违反安全规程。